-第二十三期-
校园活动中导致同学受伤,责任谁承担?
校园活动中导致同学受伤,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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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
您好,这里是慈溪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请问您有什么问题?
·咨询者·
你好,我的孩子刚上小学一年级,上体育课跑操时,由于后面的同学起哄玩闹推搡失去重心,不小心把前面同学撞倒了,造成前面的同学手臂骨折,现在受伤同学的家长要求我们赔偿,但是我觉得我们并没有责任,所以想咨询一下?
·值班律师·
请问几个小朋友多大了?
·咨询者·
都是新小学一年级,同龄人,不满8周岁吧。
·值班律师·
按照法律规定,不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同学受伤是后面的学生推搡引起的,并且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那么应当由实施推搡行为的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者·
万一需要我们来承担,需要赔偿受伤学生家长的误工费吗?
·值班律师·
照顾伤者产生的费用属于护理费,并非误工费。考虑到伤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手臂骨折必然需要家长或者其他成年人的照顾,因此产生护理费是必然的。
·咨询者·
学校是否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值班律师·
按照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后面的学生起哄喧闹,可见在场的老师并未尽到管理体育课秩序的职责,另外,学生们刚开学且年纪幼小,安全意识不足,因此老师应当在跑操前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综上所述,学校可能并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咨询者·
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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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79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18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119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 张能
一审: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