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知识点:继承编高频考点——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附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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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1: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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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知识点:继承编高频考点——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附真题详解)

经历了婚姻家庭编的彩礼纠纷认定、夫妻财产分割以及离婚救济三大支柱的全面梳理,我们终于迎来了法考民法的最后一章——继承编。继承编在法考客观题中每年分值约4—6分,虽然占比略低于婚姻家庭,但考点集中、题型固定,属于“投入产出比”极高的板块。继承编的核心可以概括为五大支柱——继承方式与效力顺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层级)、法定继承制度(继承顺序、代位继承、转继承、继承权丧失与宽恕制度)、遗嘱与遗赠(遗嘱形式要件、遗赠扶养协议、遗托制度)、遗产的处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遗产债务清偿顺序、必留份制度)以及遗产的分割与限定继承(限定继承原则、遗产分割的时间与方式)。掌握了这五大支柱,继承编的分数就能稳稳拿下。此外,还需要对继承编与婚姻家庭编的交叉地带(如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遗产的部分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继承权问题等)保持高度警惕,继承编的学习一定要与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紧密结合,才能更好地适应命题人不断加深、不断综合的出题特点。

核心提示:继承编的学习有两个“关键”——关键时间节点(继承开始的时间、死亡时间的推定、胎儿娩出的时间、遗赠的接受期限等)和关键效力层级(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遗嘱继承次之,法定继承最后的规则)。时间节点决定着继承权的有与无,效力层级决定着遗产分配的顺位。以下从这五个方面逐一展开,建议将本篇内容视为备考的藏宝地图,跟随指引一步步掘金。

关联提示:继承编与婚姻家庭编有交叉考点,如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遗产的部分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复习过程中建议两章联动,效果更佳。

继承编学习的“三条核心主线”

在背诵具体法条之前,先把握继承编的底层逻辑框架。继承编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条原则性或基础性的制度主线:

1. 继承方式体系划分:遗嘱自由原则在继承编中的体现和效力层级划分——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遗嘱继承次之,法定继承最后;

2. 法定继承制度:无遗嘱或遗嘱无效时,如何确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与遗产份额分配;

3. 遗产管理及债务清偿: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以及“限定继承”原则适用于所有继承人的基本规则。

在理解上,可以建立这样的思考路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有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的,先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但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按遗嘱办理;两者皆无的,回归法定继承。责任划分方面,开始时间和遗嘱形式有效性等基本问题都值得特别留意,这是实务中很多继承纠纷的争议焦点。

第一部分:继承制度概述

考点1:继承开始的时间与死亡推定——法考第一个考察点

核心规则: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死亡时间的认定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适用《民法典》第1121条推定规则:

· 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 都有其他继承人的,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 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真题实战:

甲、乙系夫妻,育有一子丙。某日,甲、乙、丙三人一同出游,遭遇车祸全部遇难,难以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甲父丁尚在世。问:如何确定三人的死亡顺序?甲、乙的遗产如何继承?

解题步骤:

1. 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推定规则——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先死亡。

2. 三人的其他继承人情况:丙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甲、乙(父母);甲的法定继承人包括乙(配偶)、丙(儿子)、丁(父亲);乙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甲(配偶)、丙(儿子)。

3. 三人在死亡推定中均有其他继承人,应进一步判断辈分:甲与乙是夫妻(同辈),丙是子女(晚辈)。按照“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的原则,推定甲、乙同时先于丙死亡。

4. 甲、乙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甲、乙各自的遗产分别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甲的继承人为乙和丙,但乙已同时死亡,故甲的全部遗产由丙和丁各继承50%;乙的继承人为甲和丙,因甲已同时死亡,乙的全部遗产由丙继承。

5. 结论:推定甲、乙同时先于丙死亡。甲的遗产由丙(50%)和丁(50%)继承;乙的遗产由丙(100%)继承。

易错点:死亡推定是继承编的逻辑起点,一步错步步错——推定错误的直接后果是后续的继承顺序和份额分配全部出错。牢记“无其他继承人先死→有则长辈先死→同辈同时死”的三步推定规则。

考点2:遗产的范围——哪些“财富”可以被继承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属于遗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有价证券、债权、股权等)。

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常见考点):

·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中的专属于人身权的金钱请求权(因这些权利在他人死亡后即告消灭,相关损害赔偿金属于近亲属的财产,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 死亡赔偿金(属于对近亲属的抚慰金,由近亲属共有,不属于遗产);

· 丧葬费(专项用于处理丧葬事宜,不属于遗产);

· 抚恤金(发给特定亲属的抚恤金属于死者近亲属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

真题实战:

甲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赔偿了死亡赔偿金80万元、丧葬费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此外,甲留下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屋。甲的配偶乙、父母丙和女儿丁就遗产分配发生争议。问:上述财产中,哪些属于甲的个人遗产?

解题步骤:

1. 房屋:甲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

2. 死亡赔偿金:80万元——根据《民法典》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来源减少、未来预期收入损失等损害的赔偿,属于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不属于遗产。

3. 丧葬费:5万元——专项用于丧葬事宜,不属于遗产。

4. 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属于对近亲属精神痛苦的抚慰,同样不属于遗产。

5. 结论:仅有房屋200万元属于甲的遗产,其余各项在继承人之间按照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分配,不适用遗产继承规则。

易错点:死亡赔偿金≠遗产,这是法考客观题中最为常见的干扰项。记住口诀——“死亡赔偿金是给活人的,不是给死人的”。

考点3: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与丧失——应当引起重视的几类细节性考点

核心规则(一)——继承权放弃(《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核心规则(二)——继承权丧失与宽恕制度(《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特别提示:前两项为绝对丧失(不可宽恕),后三项(虐待、不孝、遗漏、干预遗嘱)为“相对丧失”,但在得到被继承人宽宥后可以恢复。

宽恕制度(《民法典》第1125条第2款):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也依法丧失受遗赠权。

真题实战:

甲、乙系父子。乙因家庭琐事长期虐待甲,情节严重。后乙深感愧疚,积极照顾甲的起居饮食,悔改表现明显。甲在临终前立下书面遗嘱,明确将乙列为继承人。甲去世后,丙(甲的弟弟)主张乙已因虐待丧失继承权,甲的遗嘱不能使乙恢复继承权。问:乙是否享有继承权?

解题步骤:

1. 乙长期虐待甲情节严重,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属于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2. 但虐待情节严重属于第三项所列情形,属于“相对丧失”,可以适用宽恕制度。

3. 乙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甲在遗嘱中明确将乙列为继承人,符合宽恕制度的适用条件。

4.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2款,乙不丧失继承权。

5. 结论:乙享有继承权。

易错点:宽恕制度仅适用于后三项,前两项(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属于绝对丧失,即使被继承人宽恕也不得恢复。受遗赠人的宽恕制度另有特殊规定,需加以注意。

考点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高频)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对岳父母或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真题实战:

甲去世,留有一套房屋。甲的合法继承人包括:配偶乙、儿子丙、女儿丁、母亲戊。此外,甲还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哥哥庚。问:甲的遗产由谁继承?

解题步骤:

1.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乙、子女(丙、丁)、父母(戊),共计4人。

2. 同父异母的哥哥庚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3. 只要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4. 因此,甲的遗产由乙、丙、丁、戊四人平均分配(不因每人身份差异而分割比例不均——但可能因《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5. 结论:乙、丙、丁、戊共同继承。

易错点:“配偶”指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离婚后或同居关系不享有继承权。“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形成拟制血亲,“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则属于双向扶养关系形成后形成的法律上的抚养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如果事实上存在长期扶养关系,则双方可以相互继承。

考点5:代位继承——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继承规则(★高频五星)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的继承顺位通常只能由直系晚辈血亲中的一至多名实际参与),但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的适用场景:

· 方式一(子女代位):被继承人(祖父母)去世,其子女(父母)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孙子女)代位继承;

· 方式二(兄弟姐妹代位):被继承人无子女、无配偶,其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由该兄弟姐妹的子女(侄、甥)代位继承。

真题实战:

甲育有一子乙、一女丙。乙育有一子丁。乙先于甲去世。甲去世后,留有遗产120万元。丙、丁就遗产继承发生争议。问:遗产应如何分配?

解题步骤:

1.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无)、子女(丙)、父母(无)。乙虽为子女,但先于甲死亡,由乙的儿子丁代位继承乙应继承的份额。

2. 在代位继承安排中,丁代位乙的位置参与继承。法定继承份额:丙50%、丁50%(代位继承乙的50%)。

3. 分配结果:丙继承60万元,丁继承60万元(代位继承)。

4. 需要注意的是:

· 代位继承(乙先于甲死亡,其子丁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是“代表”的一种“承上启下”的法律安排,代位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的应继份额);

· 而“转继承”则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被继承人甲死亡后、遗产分到各继承人名下前,其他某法定继承人意外过世,其应继承的权利转由该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情形不同,需要特别注意区分。

代位继承 vs 转继承对比:

对比项 代位继承 转继承

死亡时间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后)死亡

继承主体 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转继承的法定继承人

适用场景 适用于法定继承 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律效果 代位人直接取代被代位人位置参与继承 被继承人的遗产先转给死亡的继承人,再转给该继承人的继承人

是否以遗嘱为条件 法定继承范围内可用,遗嘱继承不适用此种代位(除非遗嘱另有约定) 适用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情形

易错点:

1.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中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这两类,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独立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中指定的人先死,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享受遗嘱利益);

2. 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只要存在直系晚辈血亲关系;

3. 转继承最易混淆,应牢记“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的死亡时间基础;“转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下去之前,继承人后死的“财产二次转移”过程。

考点6:转继承——遗产分割前的二次转移(★高频五星)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11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转继承的性质界定:转继承是两个继承关系的组合——继承开始后,遗产转给先死亡的继承人,再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继承。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真题实战:

甲去世,继承人包括儿子乙、配偶丙。遗产尚未分割前,乙因意外死亡。乙的继承人为配偶丁和儿子戊。甲去世时留有一套房产价值240万元。问:甲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解题步骤:

1. 继承开始时,法定继承人为乙(儿子)、丙(配偶),每人应继承50%(各120万元)。

2. 遗产分割前,乙死亡。乙应继承的120万元转给乙的合法继承人——配偶丁和儿子戊。

3. 转继承的性质:遗产先归乙(此时对乙而言属于应继承份额的财产权利——这部分遗产是乙的合法财产),再由丁、戊继承乙的120万元遗产,二人各得60万元。

4. 结论:丙最终得120万元,丁得60万元,戊得60万元。

易错点:

1. 转继承不以继承人之间有无扶养关系为前提,只要是法定继承人即可;

2. 转继承中的继承权已确定,与代位继承不同(代位继承基于权利重新分配,转继承基于权利预先确定后的遗产二次转移);

3. 遗嘱继承同样适用转继承规则——如果乙是通过遗嘱继承甲的遗产,乙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乙的继承人同样可以转继承。

第二部分:法定继承制度

考点8: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什么时候回归法定继承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115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同步法条指引: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易错点: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遗嘱中指定的遗产部分——该部分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考点9:继承人应继份额的确定——同一顺序一般均等(附例外情形的深入理解)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均等:

·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真题实战:

甲去世,妻子乙早已过世,甲共育有三子:丙、丁、戊。其中,丙长期与甲共同生活,负责照料甲的日常起居;丁在外地工作,经济条件宽裕,但从未给甲支付过赡养费;戊经济困难且身患残疾,无劳动能力。甲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价值180万元,无遗嘱。问:遗产应如何分配?

解题步骤:

1. 法定继承人均等原则的起点:丙、丁、戊各应得60万元。

2. 考虑特殊调整因素:

· 丙长期与甲共同生活并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可以多分,但不一定必须多分——酌情裁量,可能分得70万元左右);

· 丁有扶养能力但未尽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至少少分(应当不分或少分——基于法律强制性的调整,丁很可能被少分至30万元以下);

· 戊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应当予以照顾(可适当多分,争取分得80万元左右)。

3. 结论:在不完全违背均等原则的前提下,综合判断:戊约80万元,丙约70万元,丁约30万元(参考调整后金额)。

易错点:尽主要扶养义务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由法院酌情裁量;有扶养能力不尽扶养义务是“应当不分或少分”,法律强制性更强。

第三部分:遗嘱继承与遗赠

考点10:遗嘱自由及其限制——必留份制度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1133条+第1141条):自然人可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必留份制度适用的两个核心要件:

1. 该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

2. 该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法定继承人,遗嘱人才负有为之保留必要份额的法定义务。

考点11:新增两种遗嘱形式的法定要件——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民法典》继承编新增考点★五星)

打印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录像遗嘱(《民法典》第1137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并注明年、月、日。

见证人的资格限制(《民法典》第1140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 继承人、受遗赠人;

·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真题实战:

甲在家中自行打印了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房产由乙继承。遗嘱第二页只有甲的签名,没有注明日期。见证人只有丙一人。甲去世后,乙主张按遗嘱继承,被其他继承人拒绝。问:这份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解题步骤:

1. 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必须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2. 本题中,见证人只有一名(丙),不符合且缺少“两名以上”见证人的基本法定条件;

3. “每一页签名”中,第二页缺少日期记载(没有日期——重要形式瑕疵);

4. 不符合上述任一要求,该遗嘱在形式上即告无效,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

5. 结论:无效。

易错点:打印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签名无论哪一页,在律师实务中或者在法考客观题考查时,应以法条关于“每一页签名、注明日期”的硬性要求为基准——不满足“每一页签名+日期+二人见证人”的,应当判断形式要件未满足,按无效处理。

第四部分:遗产的处理——遗产管理人、债务清偿、必留份、遗赠扶养协议

考点12:效力顺位——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结论性记忆: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考点13: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民法典》新设制度(★五星)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顺序:

↓ 继承人参加到遗产管理过程中开始程序 ↓

第一步:有指定遗嘱执行人(A) → A直接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二步:没有遗嘱执行人(B) → 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推选不成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

第三步:没有继承人或者全部放弃继承(C) →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考点14: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与解除——法考中频频出现的重点章节(★★★四星)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1158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的若干知识点(法考高频区):

· 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必须在符合法定或约定事由的特殊情况下进行);

· 扶养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协议被解除的,不能享有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受遗赠权(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

·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导致协议被解除的,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考点15:遗产债务的清偿——限定继承原则

核心规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责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放弃继承后无清偿义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没有法定清偿义务。

清偿顺序(《民法典》第1163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附:继承编高频考点速查表

板块 高频考点 核心规则

继承制度 死亡推定(第1121条) 无其他继承人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时死

继承制度 遗产范围(第1122条)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继承权 继承权放弃(第1124条) 书面形式+遗产处理前;受遗赠60日内表态

继承权 继承权丧失与宽恕(第1125条) 绝对丧失(杀害被继承人/争产杀他);相对丧失可宽恕

法定继承 继承人顺序(第1127条)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第1128条) 子女先死→直系晚辈血亲代位;兄弟姐妹先死→侄甥代位

法定继承 转继承(第1152条) 继承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法定继承 应继份额(第1130条) 一般均等;尽主要扶养义务可多分;不尽扶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

遗嘱继承 形式要件(第1136-1139条) 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

遗嘱继承 新增遗嘱形式(第1136+1137条) 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须2名见证人+每页签名/注明日期

遗嘱继承 必留份(第1141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遗嘱须保留必要份额

遗产处理 遗赠扶养协议(第1158条) 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遗产处理 遗产管理人(第1145条) 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共同担任→民政部门/村委会

遗产债务 限定继承(第1161条) 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备考建议

1. 理解基础上记忆:继承编的法条考察居多,但单纯背诵法条非常容易混淆。先理解继承关系的逻辑链条(谁先死?谁有权?分多少?),再用关键词实现短期高效记忆。建议用“死亡推定→遗产认定→继承人顺序→代位/转继承→遗嘱形式”这条主线串联复习。

2. 把握时间节点:法考继承编中,“时间”是考察重点之一。继承开始的时间(死亡)、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60日期间、继承权丧失/恢复的时间节点等,均属于高频出题点。区分好“继承开始”“遗产分割”“继承人死亡”三类时间点。

3. 区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两者是法考客观题的必考题,常常混合考察,务必熟练掌握。

· 代位继承: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人直接取代被代位人参与继承;

·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4. 注意新增考点: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两名见证人、每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及继承宽恕制度是《民法典》新增内容,也是近年法考高频区,值得记忆相关形式要件和适用场景。

5. 结合婚姻家庭编复习:继承编与婚姻家庭编有很多交叉考点(夫妻共同财产的遗产认定、继父母子女继承权等),建议两编联动复习,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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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 《教育研究》2026年第1期刊发的朱德全《构建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历史嬗变与现代化选择》一文提出...
以数智化技术赋能野外实践教学 原标题:以数智化技术赋能野外实践教学春日时节,庐山云雾初散。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2022级本科生...
让科学的种子在孩子心中生根发芽 不同领域专家齐聚一堂,如何打破“一位大师讲一个领域”的固定模式,开展跨学科对话?5月7日至8日,中国...
福建官宣:中小学春秋假来了!总... 福建中小学春秋假 终于来了 刚刚 省教育厅等十四部门联合发文 中小学春秋假实施意见 厦门呢? 《厦门...
在输赢间认识自己(编辑手记) 史 哲 一提拳击、摔跤进校园,不少家长心头一紧:会不会受伤?其实,这些运动讲究“先学礼、后学技,先防...
@福建家长们,全省中小学正式增... 近日,省教育厅等十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春秋假的指导意见》,在全省推行中小学春秋假制度,助力...
导师除提供经费外没有任何参与 ... 1. 硕士-博士 我考博时“申请考核”制基本已经开始盛行,我属于硕导默默无名但学校还可以的情况(成果...
预算管理知识竞答题第五组公告 预算管理知识竞答题 预算管理知识竞答题 (第五期) 1.【填空】《预算法》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
海南省2026年上半年中小学教... 2026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将于5月16日—17日举行,为确保广大考生顺利参加面试考试...
自治区教育厅大力推动专业结构优... 4月21日,教育部公布2025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我区17所高校共获批新增本科专...
“‘两弹一星’精神专题展馆”在...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林焕新)4月28日,由中国国家博物馆主办、北京理工大学承办的“自...
高招有“招”第三站:北京航空航... 高考临近,人生重大选择时刻即将到来。面对一所所大学、一个个专业、一条条招生信息,很多考生和家长都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