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是教育行业的立身之本,不仅直接关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是教育类劳动用工管理中的重点。教育机构对入职教师作出的师德规范要求,是落实教育行业准则的必要举措;但部分劳动者对岗位行为的边界有不同的认知,认为日常管教尚不构成严重违纪。教育行业的职业行为应该如何划定边界 ?
本期“职工学法”
将结合典型案例与法律依据
明确相关法律边界
为劳资双方规范行为、理性维权
提供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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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情况
钱女士入职小某爱心幼儿园担任幼儿教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钱女士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小某爱心幼儿园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任职期间,钱女士多次签署《师德师风承诺书》,明确承诺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某天,幼儿园查看监控视频发现,钱女士在带班过程中将一名幼儿推倒在地,并多次拍打其脸部、揪扯耳朵、推搡身体。经核实情况后,幼儿园以钱女士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钱女士认为此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遂先后提起仲裁及诉讼。
案例来源:2026年,广州法院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一。
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教师体罚幼儿既属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也严重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幼儿园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法官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禁止教师体罚、侮辱学生人格尊严, 钱女士多次拍打幼儿脸部、揪扯耳朵等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突破了幼教职业的底线要求。
其次,小某爱心幼儿园已通过劳动合同、《师德师风承诺书》明确师德规范与违纪后果,钱女士对此知悉并承诺遵守,其体罚学生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因此, 法院判决小某爱心幼儿园的解除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佛山工会提醒 广大劳动者
从事教育行业的劳动者肩负着教书育人、守护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职责,应当严格恪守职业道德底线,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与用人单位的师德管理规定。树立关爱为先、文明施教的意识,坚决杜绝体罚、变相体罚等伤害未成年人身心的行为。日常工作中,应当主动规范自身职业行为,清晰知晓教育岗位的特殊职业义务与法律红线,避免因行为失当触发违纪风险,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佛山工会提醒 广大用人单位
各类教育机构肩负着保育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有权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师德师风管理制度,细化职业行为规范,明确违纪行为的处理标准与流程,确保管理有据可依、规范有序。
建议教育机构分阶段做好教师的规范引导工作,入职前先进行师德培训,组织教师签署职业操守承诺书;入职时,进行常态化的职业引导,帮助其清晰知晓岗位行为边界,强化自律意识,从源头上规范职业行为,切实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日常管理中,切实保障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减负松绑,提升教师幸福感。教育机构在合规用工的基础上持续提升教育服务质量,方可实现健康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