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 9月12日举行,考生参加考试须注意有关事项和遵守考场规则。
一、注意事项
(一)考生可于9月7日10:00至12日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https://ntce.neea.edu.cn)下载打印《准考证》。请考生尽早打印《准考证》,认真核对个人信息;知悉考试时间,考点学校、校区地址,考场规则等,做好考试准备安排。
(二)考生如有在报名时把姓名输错(特别是输错为相似字,如:悦-悅,黄-黃,姬-姫,采-釆,畲-畬)、或是报名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了姓名,必须更换照片等情况,须在9月11日17:00前向本人参加笔试的考点所属主管单位提出更正申请,逾期不再受理。除姓名、照片两项信息外,其他信息如有变更不需更正。
(三)考生参加考试的有效身份证件类型须与报名填写的一致,过期证件以及其他形式的证件都不能作为参加考试的有效证件。考生应注意检查身份证件,如不在有效期内或遗失的应及时补办。非广西户籍的考生可到当地公安分局同时申请办理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或者先就近到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身份证,再到公安分局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立等可取。
(四)考前丢失有效居民身份证的考生,可在网上自行申请开具带照片的临时身份证明(一般情况下10分钟内即可出具)并下载打印,凭纸质的临时身份证明参加考试。广西户籍考生的临时身份证明办理方法为:登录“桂警通办”小程序,选择“临时身份证明”模块办理。非广西户籍的考生要注意了解户籍所在省份是否有公安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小程序办理临时身份证明、如何办理等。
(五)请考生尽早到达考点和进入考场,以便做好考前准备,如检查是否遗漏放置随身携带的非考试物品、核对考桌上的座位贴是否对号入座等。
(六)常见违规行为有:携带手机、耳机、手表、资料参加考试,坐错位置,不按时间指令开始或结束答题,在《准考证》上书写文字等,请考生引以为戒!
二、考场规则
(一)考生须持《准考证》(正反面不得书写任何内容)、报名填写的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有效身份证件包含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带有照片的临时身份证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2B铅笔、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进入考场。不得携带包、书籍、资料;具有无线接收和传送功能的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计时计算工具,如手机、智能眼镜、电子手环、手表(含智能表、石英表和机械表等)、耳机(含有线耳机和无线耳机等)、便携式电脑(含掌上电脑、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摄影摄像机、扫描仪、存储介质、计算器;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管制器具、打火机等非考试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考试,非考试物品应放置在指定的“非考试物品暂放处”。考试过程中考生之间不得互相传递文具等任何物品。
(三)考生入场时,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随身物品检查。入场后须核准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放置在考桌左上角。
(四)考生拿到试卷、答题卡,先核查试卷、答题卡与本人报考的类别、科目是否相符,试卷页数、大题数是否齐全,无误的可在指定位置处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并在答题卡指定区域粘贴条形码。如遇到试卷、答题卡不符的,或者分发、装订错误的,试题字迹印刷不清等情况应立即举手与监考员联系处理。考生问询涉及试题含义的,监考员一律不予解答。
(五)考生在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在规定区域外和其他纸张上作答的一律无效。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在除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外任何地方(如《准考证》、一次性纸巾等)书写任何内容。考场内时钟的时间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考点统一指令为准。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如遇特殊原因,需经监考员请示主考同意后方可提前离开考场;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按违规处理。
(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和考生违规情况登记表,并要求违规考生在考生违规情况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按页码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携带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九)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如考试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作弊的,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并综合作弊情节和后果,处以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作废和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罚。如在考试过程中有组织作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2026年9月4日
来源:柳园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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