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政府发布的《武汉市推进以科技为支撑的高校师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提到,要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将创新创业业绩作为高校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定等重要依据。
文件还鼓励高校教师以其主持研发的成果创办企业,将技术转让到账经费、企业缴纳税收等创新创业成效纳入职称评聘和相关业绩考核指标。允许教师经所在高校同意到企业兼职,获取兼职报酬,实行灵活、弹性工作时间。对于离岗创业的高校教师,离岗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在原单位按照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相关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多地宣布!鼓励教师创新创业
早在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同时提出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不过,不少科技工作者对离岗创业有忧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2020年发布的《调查报告:科技工作者对离岗创业有后顾之忧》一文显示,科技工作者对于现有岗位主要有三方面顾虑:担心离岗创业后岗位不再保留(65.3%)、担心离岗创业影响职称职务晋升(45.5%)、担心离岗创业后相关岗位待遇会降低(43.6%)。
但近年来,越来越多政策支持高校教师创新创业,并匹配了相关的政策激励。这也给了高校教师一定的制度保障与发展空间。
江苏省人社2023年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提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同时,该省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按规定连续计算工龄,同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五部门于2024年印发的《河南省支持高校教师创办软件企业政策措施》明确,鼓励支持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教师创办软件企业,并配套了相关支持措施。如教师经高校批准可离岗创业,期限≤3年,期满未盈利可申请延长1次(≤3年)。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等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并缴纳社保。教师可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作为其参加高校岗位竞聘、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
此外,该省符合条件的高校教师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高校可结合实际,将本校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学校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创业教师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
2025年5月24日,湖北省发布《“创响荆楚”高校师生创新创业行动方案》,明确将健全教师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制度,鼓励高校教师按规定兼职创新、在职或离职创办企业,人事关系不变。兼职创新创业的教师,可以合法取得报酬,实行弹性的工作时间。离岗创业的教师,离岗期间连续计算工龄,可以依法合规取得企业股权等报酬,返岗聘用时不低于原岗位等级。
各地政策的实施架起了科研成果转化的桥梁,也减少了部分教师创新创业的后顾之忧。
构建高校教师创业的良性生态
高校教师创业有利于激活知识创新、拓展个人价值,开拓就业岗位。同时创业过程中积累的实战经验,还可促进科研,甚至融入课堂,使理论教学更贴近现实。
上海科技大学对科研成果转化十分重视。该校成立技术转移办公室,帮助教师实现技术转移、创新创业。该校生命学院副教授陈佳的创业经历便是典型案例:陈佳2014年回国加入上科大后,学校为其小众的“DNA修复引发的突变”研究提供支持;2019年,陈佳携项目参加学校创新创业大会获三等奖,并获4000万元A轮融资;次年,在上科大技术转移办公室帮助下,正序生物创立,正式把科研项目推向了转化应用。陈佳专注实验室科研以保障研发能力,企业管理则交由专业高管,实现学术研究与商业运营的高效分工。陈佳表示,企业的发展反而更能促进自己的科研。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创业需投入大量时间,部分在岗创业的教师可能会因此导致备课质量下降、科研项目停滞等。
对此,也有高校对教师兼职企业或在岗创业等提出要求。如浙江理工大学在相关管理办法中明确,如若教职工兼职期间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为合格以下等级的,学校终止其兼职许可,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汕头大学则表示,在岗创业应明确每周在学校工作时间;不得以创业活动为由耽误本职工作,或不参加本单位必要的教研活动和会议等;在岗创业期限为3年。
当然,政策红利的释放,也不代表任何教师均可直接创业,或者创业不受限制。不同的高校针对在岗或离岗创业的教师有不同要求。如汕头大学明确,未获批准擅自创业,或虽经审批但个人申请材料中出现瞒报、弄虚作假的,或在职创业行为影响到本职工作的,或在创业过程中对学校声誉利益造成损害和影响的,学校有权令其在限期内停止创业,并视情节轻重,在考核、聘用等方面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可见,高校教师创业既需政策红利为创新松绑,亦需制度框架为学术护航。
当政策为创业者卸下制度枷锁,当高校为创新者搭建转化平台,当市场为学术成果提供价值验证,学术与商业的融合或成为触发创新创业生态的化学反应。
来源:麦可思研究整理自各高校网站、教育部网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