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12号)规定,现就开展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会计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01
继续教育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尽快完成补学。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02
继续教育购买
03
继续教育注意事项
会计人员业务办理已全部转换至“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前,必须先登录全国平台完成信息采集,否则无法进行在线学习及学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