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水平是决定学术治理成效的关键因素,也是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产出高质量学术成果、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的重要环节。通过对20所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章程文本分析,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在政策制度、组织机构、内容程序、结果处理四个维度,存在制度设计与实施的有效性待提升,工作体系有待完善且机构权责不清晰,治理流程内容有待深化,惩戒力度与精准度弱的主要困境。为此,应完善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制度,健全学术诚信治理机构,优化学术诚信治理过程,扩大学术诚信治理范围,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
◎关键词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机制
学术诚信指从事学术活动的主体在教学与科研活动过程中,忠实遵循知识生产规律,并遵守与学术活动相关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如实地发现、公布和使用学术成果[1]。学术诚信是“诚信”在学术研究中的一种表现和行为,是学术行为主体最基本的科学素养[2],也是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所有研究工作者的底线[3]。学术诚信涉及学术活动中的诚实、公正、负责任等行为,核心在于保障学术研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维护学术界的声誉和公共信任,而学术不端、学术不当、学术失范、学术腐败等有违学术伦理的非道德行为,本质上违背了学术诚信的精神。高校是学术研究最活跃的地方,是创新链条的最前端,也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易发区,因此,加强对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建立严格的学术规范和惩戒机制,对于推动学术进步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个别高校教师学术非诚信的异化行为给学界、社会等带来恶劣影响,也暴露出高校学术诚信治理的问题。涉事人员既有行政管理者、学术骨干,也有普通教师,涉学术失信行为包括抄袭、剽窃、造假、贪污经费、侵占他人成果等[4]。2025年1月发布的《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提出:“坚决惩治学术不端行为及学术腐败,完善师生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教育培训机制。”因此,如何解决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体系,成为规范高校教师学术行为、强化学术道德的重要内容。
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的制度文本分析
为了遏制高校教师学术不端现象,近年来各高校普遍加强了对教师学术诚信的治理力度。本研究选取国内20所高校学术诚信治理相关章程为样本,涵盖7所研究型大学、7所拥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综合性大学,6所仅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高校。通过院校官网等渠道对相关高校的章程文本进行分析,按照“责任主体—制度内容—监督机制—奖惩措施”四个维度,对治理现状进行分析透视。
1.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的政策保障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了系列政策法规来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对促进我国高校教师学术诚信建设和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有力保障。2009年,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等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23年12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科研诚信规范手册》,将科研诚信纳入常态化管理;2024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就高校系统进一步做好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作了部署。
除此之外,针对高校内部的学术诚信建设,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包括《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明确了学术诚信的原则、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查处机构、流程及处理办法等,为预防与惩戒高校教师的学术失信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也对高校教师学术不端行为起到了遏制作用。
2.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的组织机构
从国家层面看,2007年开始,由教育部、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基金委等六部门成立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旨在指导全国科技界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研究制定科研诚信建设的重大政策,力图从制度建设、宣传、监督、落实等方面合力推动科研道德建设。与此同时,各高校也相应成立了由校领导、相关部门及教授组成的学术规范机构,负责监管、处罚校内发生的学术失信事件,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从组织机构和职责看,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大部分由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分支机构,有些高校根据职能差异设立专门委员会,有些高校根据院系差异设立院系学术分委员会,部分高校同时设立以上两种。校学术委员会分支机构下设办公室,通过独立设置、挂靠某个行政部门、将其职能并入某个行政部门,负责执行教育、预防、受理和调查全校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类,部分高校由校学术委员会直接负责,受理全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调查,并提出学术失信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三类,少部分高校根据科研人员群体差异,针对本科生、研究生和教师群体设置不同组织机构,负责预防、教育与惩戒科研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
上述三种类型尽管治理层级、针对的群体各有侧重,但都为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提供了组织保障。
3.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的内容流程
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包括学术不端行为与学术不当行为,大部分高校将学术不端行为界定为剽窃、伪造、篡改、不当署名、一稿多投、重复发表、代写代发论文等,少部分高校专门界定了学术不当行为。治理内容分为前期工作与后期处理两种方式。前期工作包括:一是将学术规范教育、学术诚信教育和知识产权教育等纳入新教师入职培训内容,以集中报告、典型案例宣讲等形式强化学术诚信意识;二是学术诚信与学术规范记录,将其纳入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评估体系,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活动中,对查实有学术失信问题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旦出现教师学术不端行为,高校会启动相应处理程序,包括(1)举报受理阶段,大部分高校明确了受理条件,须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以书面实名的方式提出、提供相应的客观证据或查证线索。若以匿名的方式举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也须予以受理,少数高校明确了受理举报案件的时间年限。(2)调查取证阶段,即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受理部门可直接或委托专家对举报内容合理性、调查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对正式调查的学术失信事件,大部分高校会成立不少于三人的临时调查小组,采取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形式,并提交调查报告。(3)审查与认定阶段,大部分高校基本沿用教育部文件,先对调查报告进行核查,随后对被举报的事项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进行认定,认定条件也根据情节轻重分条列出,但该阶段部分高校容易出现认定部门与受理部门不一致的情况。
4.高校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失信惩戒
多数高校在失信处理流程中,对确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依据情节轻重作出了相应惩戒,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辞退或解聘等。少部分高校对不同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规定了具体处理措施,也有部分高校将处罚结果与教师的职称评聘、科研项目、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挂钩。
处理结果公示是处理办法落地并实现惩戒作用的重要环节,但大部分高校并未有涉及公示的相关内容,仅部分高校个别条款中提及公告但表述较为含糊。在处理结果复核方面,部分高校未给出复核申诉时间且未对复核驳回的情况给予说明,也未对举报不实的情况给出相应条款。
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的现实困境
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的困难,在于学术研究的核心是探索未知,其过程充满不确定性,同时学术领域的细分使得研究成果的验证高度依赖同行评议,而同行可能因利益关联或精力限制,难以深入核查。另一方面,高校普遍以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量化指标作为晋升与资源分配的核心标准,教师为满足短期考核需求,可能被迫选择“捷径”,如修改数据、重复发表等。从管理角度看,调查学术不端行为需耗费大量时间与资源,且涉及法律程序,高校常因人力不足或程序烦琐而选择“轻处理”。仅从对20所高校的学术诚信治理章程分析看,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在制度设计、组织机构、惩戒力度、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1.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的制度设计与实施有效性低
一方面,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制度与其他制度尚未形成合力。学术诚信治理制度作为规范教师学术行为的手段,应与其他制度形成相互配合、共生自洽的关系,但制度体系作为一种技术性存在,难以做到绝对的圆融自洽无碍[5]。现阶段高校学术管理制度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学术诚信治理制度对教师学术诚信的高要求和学术绩效考核、产学研合作管理等量化、市场化的制度形成冲突。前者作为一种强制手段要求高校教师开展学术活动,必须严守学术规范、秉持科学精神,强调敬畏学术与奉献社会的价值取向,是“约束科学家的有感情色彩的一套规则、规定、惯例、信念、价值观和基本假定的结合体”[6]。后者以行政化的考核要求、政策导向为主,驱动教师抢夺学术资源,强行改变其价值信念与行动方式,学术活动的旨趣不再追求真理,更多是为了满足业绩考核、获取丰厚报酬以及社会地位、声誉等[7]。因此,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制度运行容易受到其他条件影响,使学术研究活动的结果与学术诚信治理制度的目的渐行渐远。
另一方面,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制度的实施有效性不足。学术诚信治理制度作为高度抽象的规则体系,难以充分对应复杂的具体学术行为。同时,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制度作为强制性规范学术行为的安排,并非所有教师认同的学术品格追求,当教师对学术诚信制度的认同弱化时,部分教师可能就会做出违背制度规制的行为。换言之,当学术诚信治理制度的内在价值追求与高校教师的个人利益追求不一致时,会导致教师想方设法逃避学术诚信治理制度制约。为此,高校学术诚信治理制度对制约教师学术不端行为是必要的,但是强制性制度安排也离不开教师对学术诚信价值的追求和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的自我调适。
2.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工作有待完善
一是学术诚信治理工作体系有待完善。现实中,作为调查对象的多数高校对教师学术诚信的治理与管理依托于校学术委员会以及下设的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作为非常设性机构或日常管理机构,对教师学术诚信失范行为的治理缺乏主动性且工作力度有限,无法及时有效地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部分高校对教师学术诚信的治理挂靠某个行政职能部门,而行政职能部门以其核心职能为主,对于科研诚信建设这项“兼职工作”,往往仅在接到举报或发现问题后启动调查,缺乏日常的宣传教育工作和常态化监督机制,使教师学术诚信治理工作被边缘化。
二是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组织的机构责权不清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失衡。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管理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等职权,是“教授治学”的主要载体。作为学术管理中的一部分,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道德委员会等组织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评估学校学术道德等问题,并对学术失信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然而,鉴于教师学术失信行为的复杂性,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治理高校教师学术诚信的过程中理应获得行政管理组织的支持、辅助与执行,但现实情况却是行政管理组织掌握着制定、修改及解释决策权力,导致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学术道德管理权限被限制,其惩处学术失信行为的权威性被弱化,难以对高校教师失范行为形成实际约束。
3.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的流程内容有待深化
高校教师学术诚信的治理是对教师开展学术活动全过程的治理。但从实际效果看,治理过程有待深化。
第一,高校学术诚信教育对教师群体关注度不够。学术诚信教育作为一种价值观的规制方式,是遏制学术失信行为的有效途径。新世纪以来,学界对学术诚信教育重要性的认识随着国家政策的颁布逐步深化,但相关规定文件较为宏观,具体实施表述较为笼统。高校学术诚信教育的对象包括所有正在从事和将要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职工。其中,高校更加关注对学生尤其是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教育,而对教师群体的诚信教育重视程度相对不够,因此教师群体学术诚信水平无法及时得到提升。
第二,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内容不明确。准确把握学术诚信治理内容是高校精准落实教师学术诚信治理的基本前提,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因此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的相关内容均由本校制定并发布,多集中在与学术道德规范相关的文件中,相应文件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含义,除了造假、篡改、剽窃等之外,部分高校会根据学科特点,从技术层面对学术不端做出狭义的理解,为后续的惩戒提供政策依据。但由于学术活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在教师科研项目的申请、开展、学术交流、项目结题等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远不止文件中列举的范围[8],进而导致出现“文件无而现实有”的困境。因此,明确学术诚信的治理内容更显迫切。
第三,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形式的争议较大。互联网时代使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更简便、更迅速等,各高校学术管理部门积极借助高科技手段治理教师的学术失信行为。同时也有人质疑,标准化的检测系统如何能够精确地鉴别出有很大主观性的论文剽窃问题[9]。学术论文作为教师脑力劳动的结晶,高科技监测技术所能发挥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有时难免还会“误杀”或“伤及无辜”。
4.学术不端治理的惩戒力度与精准度低
一方面,惩罚制度还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对高校教师学术失信行为的处罚一般由涉事人所在单位负责,结合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的轻重进行惩罚,惩罚手段包括通报批评、撤销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辞退等等。相关的惩罚手段较为完备,但在具体执行上,惩戒力度仍然有待提升。
另一方面,对高校教师学术失信行为的处理过程缺乏严格处理标准。高校针对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分为四个步骤:受理举报、展开调查、调查结果的认定与处理、调查反馈。其中的问题包括:其一,不能尽早且准确地发现教师学术不端行为,延误了科研诚信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时机,还有研究通过调查发现,高校学术委员会并没有专职的调查研究人员,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只能临时组织开会研讨对策[10];其二,在处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或受利益攸关方影响,可能出现偏袒行为,职权部门认为给予了一定的处罚就算有了“交代”。
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的实施策略
建立健全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体系是推进学术诚信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教育强国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同时对完善高校内部治理体系、提升学术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为此,应健全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机构,完善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制度,优化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过程,扩大治理范围,加大惩罚力度。
1.完善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制度
规制高校教师学术失信行为需要国家、社会、高校共同构建并运行完善的学术诚信治理制度。一方面,加强教师学术诚信治理的顶层设计。政府需要进一步出台针对高校教师群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学术诚信监管办法,各级政府及高校结合自身校情不断建设与完善学术诚信治理制度。同时,高校内部的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学术诚信的评估标准,将学术诚信纳入单位及个人考核范畴;设立第三方机构协助主管部门,按规则调查与处理高校教师学术失信事件。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教师学术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依法加强外部治理力度。高校教师学术失信行为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责任三种,在具体的追责过程中以行政法律责任为主,在民法和刑法的范围内进一步完善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面对教师学术失信行为隐蔽性强等特点,要求高校将教师失信人员名单提交给上一级教育部门,提高教师学术失信行为的成本。同时,加强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普及教育,提升高校教师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司法救济能力。
2.健全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机构
运行有效的学术诚信治理机构能在很大程度上预防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例如在加拿大,每一所高校都设有学术伦理审查办公室(Ethic Review Office, ERO),主要负责审查高校教师学术活动是否违背学术伦理[11]。健全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机构,首先应在国家层面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实时监控科研人员开展学术活动、申请科研基金等进程,治理过程注意将科研人员分门别类。针对有重大社会影响、公众关注度较高、复杂性较强的教师学术失信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并将结果予以公布,以高标准、严要求惩治教师学术失信行为。其次,在社会层面可以设立“第三方治理机构”,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作用,既能有效治理高校教师科研活动中学术不端行为,同时也能监督学术诚信治理机构,有效防止学术腐败的产生。最后,在高校层面,高校作为教师学术失信行为的主要发生地,应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力量,负责本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以有效遏制教师学术失信行为。
3.优化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过程
针对“事前、事中、事后”这三个环节采取相应的治理举措,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惩治”三者并重的体制机制。
一是要加强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教育。首先,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开展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教育,通过制订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各科研机构建立系统的培训程序,确保科研人员了解学术诚信行为的原则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与处理方法。其次,将教师学术诚信教育与科研经费的获取相挂钩。提升高校对于教师学术诚信教育的重视程度,让教师自主自愿接纳科研诚信教育。最后,加强教师学术诚信教育资源的开发与共享。政府与高等院校可以联合进行教育资源的开发,帮助高校教师更全面地了解学术诚信、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知识。同时,开发建设共享性的诚信教育课程,帮助并指导教师及科研管理人员更加详细地了解学术诚信的相关信息。
二是要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新技术,丰富教师学术诚信治理举措。一方面,引入智能技术,实现教师学术诚信智能治理。随着智能技术的发展,教师学术失信行为时有发生且日渐复杂,呈现出隐蔽化、多元化等特征,学术诚信治理机构应该努力建设大数据中心,集中整合教师相关信息以便及时发现教师学术失信行为。另一方面,建设教师学术诚信数据库。为实现教师学术诚信信息的共通共享,应该尽早出台教师学术诚信治理标准,建立起完整统一的教师学术诚信信息资源数据库。
4.扩大高校教师学术诚信治理范围,加大惩罚力度
首先,扩大高校教师学术诚信的治理范围。改变对高校教师学术诚信的管理重心放置于事后,而缺乏事前预防、事中管控的传统惯性。将治理范围扩大至教师学术活动的主要领域,上至科研环境的规范建设,下至科研经费的正确使用都需要治理。其次,加强协同,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政府是学术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倡导者,肩负统领全局、引导示范的职责。各相关单位可加强协同,建立并实施联合惩戒机制,促使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机构及基金管理部门之间破除利益壁垒,加强针对教师学术诚信的综合治理。最后,在惩罚力度方面,应加大力度并进行警示教育。在保证尊重失信对象合法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通过警示教育使广大高校教师知晓学术失信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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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红辉,单位:宁波大学】
(原载2025年第18期《中国高等教育》)
作者:袁红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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